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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获利5万元!判了1年2个月

虚开发票获利5万元!判了1年2个月

2025-12-03 23:18 浏览:38 次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阳县XX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5〕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段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明知段某通过注册大量空克公司虚开发票,仍通过段某为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等虚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从中非法获利5万元。经审计,被告人胡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13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942.05189万元。2025年5月22日,被告人胡某经公司安保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前往上海市某有限公司安保部办公场所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胡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同时认为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非法虚开虚收发票,摇身一变变成灵活用工,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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